衡水市水务局文件
衡水〔2011〕 45号
关于转发《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1年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水务局:
为确保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举措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1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计划》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水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并于8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将自查工作报告报衡水市水务局加强水利改革发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转发水利部监察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2011年检查计划的通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2、《2011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战略举措的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监察部水利部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监察部水利部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开展对《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决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保证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协作配合机制,注重发挥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监督监管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整体情况,又要抓住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推进水利薄弱环节建设情况、水利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情况等关键环节,选准突破口、找准着力点,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通盘谋划,统一实施。按照中央部署,既要做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又要注重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监察部水利部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机结合,增强各项监督检查的综合效应,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坚持查纠结合,注重长效。坚持监督检查、整改落实、责任追究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既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又要分析原因,督促整改,还要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检查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由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牵头负责的配套政策措施制定等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省及市(地)县(市)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决定》的总体部署、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2、水利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和完成情况。主要检查各级政府在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水利改革管理四个方面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了目标任务及推进和完成情况等。
3、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支持、水利建设金融支持等政策落实情况等。
4、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针对《决定》提出的突出加强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薄弱环节建设和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十项水利建设任务,主要检查推进各项建设任务的情况。
5、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6、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情况。主要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进水价改革的落实情况等。
7、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主要检查水利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资金利用效率,以及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认真查找和纠正虚报、假报水利项目骗取资金,挤占、挪用水利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使用或浪费水利资金的问题。
8、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在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监管职责履行情况等。
(三)对具体水利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项目决策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是否存在“报大建小”问题;是否存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2、招标投标情况。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条件核准;有无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规避招标、围标、串标、挂靠资质投标、虚假招标等问题。
3、建设实施情况。是否按照要求认真组建项目法人;是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是否存在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未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等问题;建设进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划及设计批复工期要求;质量与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是否存在故意瞒报、缓报、漏报质量与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
4、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中央投资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无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问题。
5、稽察、审计、监察意见整改落实及案件查办情况。历次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了责任追究;是否存在应移交司法机关办案而仅做内部处理等问题。
五、工作方式
采取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各级地方政府要对照上述检查内容,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决定》情况的8个方面和项目实施的5个方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问题,坚持边排查、边研究、边治理。今明两年,中央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以重点检查带动一般。根据贯彻落实《决定》工作的进展情况,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地区和项目,明确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要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实际,针对落实《决定》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监察部、水利部牵头建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审计署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要密切协作,沟通协调,强化配合,优势互补,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承担日常协调工作,及时向中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报告监督检查进展情况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传达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制定适应本地实际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组织好本级监督检查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检查工作格局,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突出检查重点。在检查地区上,以水利改革与发展任务重、建设项目多的省份为重点,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指导推动作用。在检查项目上,以水利薄弱环节建设项目为重点,统筹兼顾其他水利项目,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在检查对象上,以政策制定部门、计划资金质量管理岗位、项目实施单位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
(三)抓住关键环节。重点抓好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严把政策落实关,把确保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政策的贯彻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首要任务,认真检查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执行和工作推进情况,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二是严把资金管理关,加强对水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骗取、滞留、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其他违规使用水利资金的行为;三是严把项目实施关,加强对水利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确保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依法合规,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
(四)强化整改落实。把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加强监督与促进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全面排查问题。在全国范围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选取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切实做到了解真实情况、摸清工作底数、找准突出问题。二是抓好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台帐,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明确整改责任、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任务,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采取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蹲点督办等多种方式,抓好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整改效果不好的要重新进行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实效。三是完善政策措施。通过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决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为中央和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五)严肃执法执纪。严格执行纪律,对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从严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行为,从严查处工程建设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等行为,从严查处擅自改变规划、违规审批项目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从严查处项目审批实施和资金分配使用中索贿受贿、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挪用挤占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坚持标本兼治。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并重,治理与建设并重,处罚与教育并重。注重发挥监督检查的治本功能,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问题原因,对普遍性问题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着力解决制约水利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及时把检查结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事先防范,进一步完善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
附件2:
2011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
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中央纪委和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意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水利改革发展实际,制定2011年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尽快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规范建设管理,确保《决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保证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确定的分解任务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牵头部门组织制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等15项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
(二)对省及市(地)县(市)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1、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对贯彻落实《决定》作出了总体部署,是否进行了任务分解,是否制定完善了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配套措施和办法是否与中央精神一致,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工作机制是否建立,各有关方面履行职责情况等。
2、水利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和完成情况。主要检查各级政府在防洪抗旱减灾、水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水利改革管理四个方面是否结合实际制定了目标任务及推进和完成情况等。
3、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是否有明显提高,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与使用、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支持、水利建设金融支持等政策落实情况等。
4、重点水利建设任务推进情况。主要检查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各项任务的推进情况,是否制定了规划,是否落实了加快建设的具体措施。
5、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主要检查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是否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是否建立。
6、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情况。主要检查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进水价改革的落实情况等。
7、水利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主要检查水利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和安全高效,是否存在资金挪用、挤占、滞留和非法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资金虚报、假报以及资金浪费情况,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8、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以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农村饮水安全、江河治理等工程为重点,主要检查在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建设实施等方面是否规范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是否得到有效保障,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和安全高效。
(三)对具体项目进行详细检查
1、项目决策情况。是否通过规划同意书审批,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划问题;是否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移民安置规划、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置条件的审核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前期工作深度不够问题,是否存在设计粗糙、“报大建小”问题;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变更设计、调整概算问题。重点查验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等。
2、招标投标情况。应实行招标投标的是否都实行招标投标;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是否都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非公开招标项目是否履行批准手续;招标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的有关规定;招标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超出资质许可承揽工程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形;水利项目是否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地方有形建设市场。重点查验招标投标相关审批文件,招标公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3、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组建是否规范,人员结构是否合理,内部制度是否完善,履行责任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资质及其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现场监理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监理单位和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肢解发包和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工程分包人问题,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是否存在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规划、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问题;是否健全并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低劣问题,项目建设中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进度滞后问题。重点查验项目法人单位管理文件,参建各方来往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质量检验评定资料,有关实验检验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日志等。
4、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中央投资资金;中央投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财务支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是否出现投资超概算或投资规模失控的现象;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重点查验下达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建设资金的文件、资金到位情况有关凭证或材料,财务管理有关文件、工程财务收支账目,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及其批文,工程量清单、监理现场签证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竣工结算报告及有关部门审核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有关部门评审报告等。
5、稽察、审计、监察意见整改落实及案件查办情况。历次稽察、审计、监察等整改意见是否落实;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得到严肃查处。重点查验项目稽察、审计、监察等通知,整改落实报告等。
三、检查安排
(一)6月,结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对水利行业集中检查,对2-3个省(区)贯彻落实《决定》情况进行检查,并重点对部直属和部分省区的20个水利建设项目进行解剖式检查。检查组组成、检查的具体地区和项目由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二)下半年,结合监察部水利部对落实《决定》情况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和6个重点省(区)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重点检查。
1、对有关部门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
检查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要求,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牵头负责配套政策措施制定等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时间和方式:2011年7月底,各牵头部门将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8月中旬,由中央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牵头部门关于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
2、对重点省(区)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地区和分组:分为3个检查组,每组负责2个省(区)的检查工作。
第一组
检查地区:待定
组长:监察部领导
副组长:水利部司局级干部
成员: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人民银行各1人,监察部2人,有关专家2-3人
第二组
检查地区:待定
组长:水利部领导
副组长:监察部司局级干部
成员:财政部、农业部各1人,水利部3人,有关专家2-3人
第三组
检查地区:待定
组长:水利部领导
副组长:监察部司局级干部
成员:国土资源部、审计署各1人,水利部3人,有关专家2-3人
具体检查地市和项目由检查组根据各省(区)2010年以来在建水利项目清单选定。
检查时间:2011年9月至10月,每省(区)安排检查时间不少于10天,10月底前形成检查工作报告。
检查工作步骤:
①听取全省工作汇报。各省按照上述关于贯彻落实《决定》情况检查的八个方面内容准备全省汇报材料。
②听取市(地)工作汇报。所检查市(地)按照上述关于贯彻落实《决定》情况检查的八个方面内容简要汇报。
③开县(市)座谈会。所检查县(市)按照上述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决定》情况检查的八个方面内容简要汇报,座谈讨论、了解情况。
④检查具体项目。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访谈问询、填写表格等方式,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⑤填写检查表格。
⑥和省政府交换意见。
四、工作要求
实(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擅自泄露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内部材料和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不私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擅自表态重大问题;严格执行请假制度,检查组成员请假须经组长批准。对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重要资料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移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二)搞好协作配合。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担负牵头组织和领导的责任。检查组成员要服从组长的统一领导,尊重组长作出的决定。检查组全体同志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虚心向地方和基层的同志学习,要尊重当地同志,自觉接受当地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件查办(三)做到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接受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的馈赠和宴请,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不向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提个人要求,不在被检查地区和单位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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